郧西在线讯 通讯员 李茂康 报道:11月26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请县公安局批准,对三次酒驾、“失驾”、无证交通违法行为人雷思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500元(其中无证罚款500元,酒驾罚款2000元)之处罚。
10月3日20时14分,雷思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鄂C976**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郧西大道往郧西城关天佘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郧西县城关镇朝北河路”彩虹食尚“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郧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指导员吴洪波、民警柯强拦车检查发现雷思某有饮酒嫌疑,民警当场使用检测仪检测出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酒驾。经查:2017年10月8日雷思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一中队查获,于2017年10月12日对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行政罚款2000元之处罚;2019年1月24日雷思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查获,于2019年7月26日对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
雷思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第22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雷思某执行行政拘留6日、罚款2500元的的处罚。
26日晚,违法行为人雷思某被送往郧西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郧西交警大队负责人余吉军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根据相关规定,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即构成醉酒驾驶。近年来,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始终坚持严格执法,持续严管高压,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广泛社会共识,有力促进了广大市民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为降低酒驾醉驾发生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一些驾驶人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依然薄弱,对“醉驾入刑”存在侥幸心理。统计显示,不少驾驶人有两次、甚至三次以上被查处酒驾的经历,充分表明酒驾醉驾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仍是多发易发的顽症痼疾。为此,郧西交警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要以案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坚决拒绝酒驾醉驾。